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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行政執行繳款方式及問題?

更新日期:108-04-01
科室:裁決中心
A:
1.請到傳繳通知單所記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繳納,或就近前往本局裁決中心楠梓辦公室、鳳山辦公室、旗山辦公室繳納。
 2.若不方便親自繳納,也可在通知繳納日期前,至郵局購買應納金額(含執行必要費用)之郵政匯票,並書明受款人及移送案號,寄送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或本中心(受款人: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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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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