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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案件繳款方式

日期:114-01-02
科室:裁決中心

已行政執行之交通違規案件繳款方式說明:
義務人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傳繳通知,得以下列繳款方式繳納:
一、至本中心楠梓辦公室、鳳山辦公室、旗山辦公室臨櫃繳納。(苓雅辦公室簡易窗口除外)
二、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繳款:由義務人或代理人持通知書親至高雄分署繳納。
三、便利商店繳納:可持下方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於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四大便利超商全國門市繳納。(交通違規罰鍰案件每筆手續費7元)
四、購買郵政匯票郵寄:

  • 至郵局填寫「郵政國內匯款單」,購買郵政匯票:

  1. 受款人: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2. 地址:請填寫並寄至「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3樓」

  3. 電話:請填寫 「07-3629902」

  4. 金額:請填寫傳繳通知正面應納金額之「合計」金額

  5. 匯款種類:請勾選「匯票」

  6. 每張匯票手續費30元

  • 購買匯票後,請將匯票正本連同傳繳通知書以『掛號』寄交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地址: 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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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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