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辦方式:受處罰本人或委託他人至本中心各辦公室窗口櫃台辦理(苓雅辦公室簡易窗口除外)。二、應備文件:
※每期以1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18期,除最後1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500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