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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繳納罰鍰方式

日期:108-04-02
科室:裁決中心

一、申辦方式:受處罰本人或委託他人至本中心各辦公室窗口櫃台辦理(苓雅辦公室簡易窗口除外)
二、應備文件: 

1.本人申請:本人身分證、印章及第一期金額到案辦理。 
2.委託他人申請:本人及受託人身分證、印章、委任書及第一期金額到案辦理。
   (委任書可到案時洽櫃台提供書寫)


※每期以1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18期,除最後1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500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
 

交通違規案件分期繳納罰鍰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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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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