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時,應依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公告之國道計程收費方式繳納通行費,車主或駕駛人如未依規定繳納,經高速公路局委託之遠通電收書面催繳後仍未補繳者,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將為舉發機關舉發交通違規罰單,處罰鍰300元
高雄市交通局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台幣300元罰鍰。
經統計,112年本市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因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繳納通行費,且經催繳後仍逾期未繳納者,為舉發機關開單舉發,即有39萬4,885件,違規件數眾多,可見部分車主或駕駛人時有忽略行駛高速公路時,應依規定繳納通行費的情形。
因此,交通局特別提醒,汽車行駛國道需計程收費時,記得依規定繳納通行費,如一時未繳而於事後收到催繳通知時,亦應依規定補繳之,以免因一時疏忽而為警方再加開一張300元的罰單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