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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躲酒測沒用 酒後不開車最安全

更新日期:106-11-17
科室:裁決中心
酒後千萬別駕車,別心存僥倖,等看到警察臨檢再停車躲酒測已來不及了,有一案例就是因此被法院判罰9萬元,所以只要有喝酒就不要開車或騎車,以免違規受罰。
市府交通局表示,日前即曾有位市民騎機車時,因為酒駕看到警察在路口臨檢,為了怕被警察開單,就趕快將機車騎到附近的騎樓停放,改下車步行希望能躲過臨檢。結果被警察發現上前盤查,並發現駕駛人面有酒色,身上也有酒氣,經警察要求施以酒測,經多次拒絕受測後,被開了一張酒駕拒測罰單。
駕駛人收到罰單後不服,向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審)提起訴訟辯稱,他當天剛好到朋友家喝酒聊天,因為機車就停在騎樓到車上拿東西,只是剛好走路經過,警察看到他後就要求他要配合酒測,他認為當時他並沒有騎車,沒有配合接受酒測之義務,所以拒絕,警察因此開他酒駕拒測罰單根本就有問題,請求法官撤銷罰單。
經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認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並不是指非要駕駛人在騎車或開車的過程中被「攔下來」,才可以對他進行酒測。否則任何酒駕之人一旦見到員警在前面攔檢,豈不是每個人都可以下車、離開車輛,就主張攔檢時不是在駕車的狀況,而規避接受酒測。本案依相關證據所示,駕駛人於警察攔查前確實有騎車的行為,並且依客觀情形判斷駕駛人酒駕,警方依法攔查施以酒測,駕駛人仍拒絕配合,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因此,判決駕駛人敗訴,需依法繳交罰鍰9萬元、吊銷駕照3年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就此,交通局提醒,酒駕如果遇到警察臨檢盤查,駕駛人停車下車步行,也無法逃避警察攔檢,警察依客觀事實判斷駕駛人有酒駕時,依法仍得要求配合酒測。駕駛人如要避免違規受罰,最安全的方法,就是遵守「酒後勿開車,開車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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