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是車輛合法上路的許可憑證,車主不得使用物品任意將車牌遮蔽、掩蓋,以規避違規行為等,如有違反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規定處罰。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日前有位民眾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本市苓雅區武廟路時,因故意使用鋁箔紙遮蔽車牌,為本市警察局苓雅分局員警錄影後,逕行舉發汽車所有人使用其他物品遮蔽車牌交通違規罰單。
車主收到罰單後不服提起申訴,經警方查覆違規屬實後仍不服,遂申請裁決具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由警方提供的違規照片可見,第一張他經過武廟路時,車牌還清晰可辨;其後警方提供第二張模糊照片,指稱他遮蔽車牌,兩張照片僅距離短短一百多公尺,就算他要遮蔽車牌也要好幾分鐘,這樣開單不合常理,請求法官能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時認為,依據警員的職務報告說明,車主第一張照片係經過武廟路前往車隊集合地點時所攝,因當時車牌尚未遮蔽,故車號清晰可辨;另第二張照片係車隊出發後,車牌已遭鋁箔紙遮蔽後所攝。相關案情皆有採證光碟,也有少年法庭的調查及宣示筆錄等資料可供參考,足見該車確實有使用鋁箔紙等物品遮蔽車牌的違規情形。因此,判決原告敗訴,需依法繳交罰鍰3,000元。
據此,交通局提醒,車牌是車輛合法行駛於道路之身分證,依法應正確懸掛,並保持其清晰可辨,不得以其他物品遮蔽、塗抹、污損等,試圖掩飾或隱蔽車輛真實身份,造成其他用路人無法辨識或規避交通違規等情形,以維護交通安全之情事,請各位用路人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