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進階搜尋
熱門搜尋: 停車場 拖吊 違規 公車路線 申訴 事故

車輛變換車道時,應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以免違規受罰

更新日期:110-09-10
科室:裁決中心
近日社群平台與通訊軟體流傳一則訊息搭配影片宣稱,用路人打方向燈至少要閃5下,否則將違規受罰。交通局表示,法規並沒有規定變換車道時,方向燈要閃幾下,這則訊息並不完全正確,駕駛人變換車道時,仍應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以免違規受罰。

交通局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駕駛人變換車道,應全程使用方向燈,所謂「全程」是指,汽車行駛在原本的車道,到變換車道途中,直至變換完成,這整個過程都應使用方向燈。所以,並沒有所謂方向燈應該閃幾下的規定。

舉例來說,之前就曾有市民朋友開車時,因為變換車道只打了兩下方向燈,就熄掉了,因而被開單。駕駛人不服氣向法院提告,表明已有打方向燈,要求撤銷罰單。法官看完蒐證光碟後認為,駕駛人從開始變換車道到完成,並沒有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確有違規事實,因此駁回其訴求,還是得繳納罰鍰。高(快)速公路罰3,000~6,000元,一般道路1,200元。

交通局提醒,變換車道使用方向燈,是為了使其他用路人預先知悉其車輛的行車方向,以為因應,對於道路交通安全的維護,相當重要。故請開車或騎車上路的駕駛朋友們,養成好習慣,於轉彎或變換車道時,務必全程使用方向燈,以共同維護行車安全。
:::
:::
隱私權保護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 | 單一登入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版權所有 ©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800301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8樓 本局地址 本局總機:07-229-9825
本局電話 | 裁決中心電話地址 | 轉動高雄青春夢FB
建議瀏覽器:Chrome、Edge(顯示器最佳解析度為1920*1080)
更新日期:114-05-22
回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