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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檢舉新制自111年4月30日施行

更新日期:111-05-03
科室:裁決中心
為避免交通違規檢舉過於氾濫,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限縮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共46項,相關民眾檢舉新制,自111年4月30日上路。

市府交通局指出,依立法院修正通過處罰條例規定,民眾檢舉新制限縮得檢舉的46項交通違規中,「動態違規」項目包括高、快速公路不當駕駛及裝載,如未保持安全車距、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行駛路肩等;一般道路不當駕駛,如未戴安全帽、未打方向燈、不禮讓行人、危險駕駛、逆向行駛、闖紅燈等違規駕駛行為。

另外「靜態項目」縮限於路口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等違規停車。包括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違規停車、違規併排臨時停車及違規停車,以及佔用身障停車格等五大項。另民眾若檢舉同一違規行為,違規時間若未超過6分鐘,或未經一個路口以上,僅限舉發一次不可連續舉發。

交通局表示,民眾檢舉新制上路後,雖說表列以外的46項交通違規不能檢舉,但並不代表民眾即不需守法,倘有違反相關規定時,警方仍得依法開單舉發。因此,希望所有用路人遵守交通法規,維護交通秩序,以共同提升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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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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