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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速車不得佔用高、快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違者受罰

更新日期:106-07-18
科室:裁決中心

開車上國道,小心超速也得小心龜速。在高、快速公路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亦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如果駕駛車輛速度較慢者,不得佔用行駛在內側車道,以維持整體高、快速公路的車流順暢,如有違反規定者,恐會被開單,處罰新臺幣3,000~6,000元,民眾不得不慎。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日前即曾有位民眾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三號北上時,因於最高速限110公里路段以時速91公里行駛於內側車道,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6警察大隊拍照逕行舉發車主,駕車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車道行駛的交通違規罰單。 

車主收到罰單後不服,曾提起陳述經警方函覆違規屬實,仍不服遂具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伊當初是為了保持與外車道車輛的安全距離,才由內側車道超車。但是因其國產老車剛好遇上了山坡地形,又負載重全家,才無法在內側車道保持最高速限行駛,他自認並沒有惡意慢速阻擋後方來車的意圖,國道警察為了績效便亂開單,實在令人難以信服,因此請求法官能夠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認為,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由此可見於高速公路行駛內側車道,如非為超車,僅得以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本件原告行駛之路段一般車輛最高速限為110公里,而其於路況正常之情況下,僅以時速91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顯然不符相關規定,因此裁判原告之訴駁回,需繳納違規罰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就此,交通局提醒各位駕駛朋友們,高、快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駕駛人除超車外,小型車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如果行駛速度較慢之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切勿慢速行駛仍佔用內側車道,以免阻礙高、快速公路車流之順暢,甚至因此而違規受罰,請駕駛朋友們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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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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