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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肇事致人受傷逃逸 除有刑責並吊銷駕照3年

更新日期:106-07-18
科室:裁決中心

駕駛朋友們請注意,駕車時如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切記不得逕自駛離現場,如有人受傷仍逃離現場,除將觸犯刑法擔負刑責外,並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須處6,000~9,000元罰鍰並吊銷駕照3年。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之前即曾有位駕駛人,行經本市橋頭區時,因為小貨車上的貨物沒有綁好而掉下來,剛好後方有一部機車駛來,一時閃避不及撞上而摔車,身體受到多處擦傷。

肇事後駕駛人不但沒有即時通報警消救謢,也未留在現場察看,反而加速逃離現場,被害人因此報警處理。案子經過警方調閱附近監視紀錄,查明肇事者為何後,將駕駛人依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移送偵辦,並另外舉發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罰單。 

違規人的刑事案件經檢察官偵辦,並給予緩起訴1年及支付公庫1萬5,000元後,對於罰單部分仍有不服,辯稱當時不知道東西掉了傷到了人,並沒有要逃離現場之意,因此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請求行政庭的法官能撤銷罰單。 

法院受理後法官認為,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有受傷者肇事人應迅予救謢,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及警察機關。本案依附近監視器錄影畫面可以證明違規人所載的貨物掉落使人閃避不及受傷,而且在刑事偵審時違規人也坦承不諱,現今反又辯解不知傷人顯然不實,因此判決駁回其訴求,仍應吊銷其駕駛執照3年,並參加道安講習。 

就此,交通局提醒各位駕駛朋友,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應按規定留置現場並設置警告標誌及通知警察機關到案處理。如有人受傷時,並應迅予救護並通知消防機關處置,切不可逕自離開現場,以免傷者傷勢加重,或再肇生二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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