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朋友們請留意!交通突發狀況多,行駛高快速公路時,因車行速度較快,請駕駛朋友們應依規定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除保護自身以免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外,亦可避免因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而被處以新臺幣3,000元~6,000元罰鍰。
高雄市交通局表示,車輛行駛於高快速公路時,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小型車應以每小時車速值除以2、大型車應以每小時車速減20,單位為公尺,保持安全距離。舉例來說,如車輛時速為100公里時,小型車應與前車保持至少50公尺、大型車應與前車至少保持80公尺安全距離,以維行車安全。駕駛人可以高快速公路每1組車道線距離(10公尺),為行車安全距離參考。另行駛一般道路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則應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
經統計,113年1~5月本市駕駛人因於高快速公路未保持安全距離為警方開單舉發者,即有2,482件;另駕駛人於一般道路未保持安全距離為警方開單舉發,汽車有405件、機車則有541件,合計946件。
交通局提醒,道路上交通突發狀況眾多,駕駛人騎車或開車時,請與前車保持適當安全距離,以免前車因故煞車時,後車反應不及而發生交通事故,影響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