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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應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以維行車安全

更新日期:112-11-21
科室:裁決中心
汽車應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以維行車安全。交通局指出,經統計112年1~10月汽機車因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為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開單舉發者,計有4萬3,308件,為維護大眾行車安全,車主應依規定時間參加車輛定期檢驗,確保車輛機件設備完好,以保障用路人安全。

交通局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規定,自小客(貨)車或大型重機,新車出廠未滿5年可以免驗,如滿5年未滿10年則每年需檢驗1次,滿10年以上則每年需檢驗2次,如逾期仍未辦理檢驗,自小客(貨)車或大型重機處新臺幣900至1,200元罰鍰,逾檢驗日期6個月以上者,則依法註銷牌照。

交通局表示,有些汽機車車主,因為新車出廠未滿5年不用驗車,故有時會忽略了車子滿5年以上就需驗車的規定,以致不慎受罰;另外依據112年6月30日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6條規定,如車輛牌照被註銷後,須滿6個月,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請領新牌,車主們不得不慎。

交通局提醒,車輛參加定期檢驗是車主依法應該遵守的義務,以確保其車輛得安全行駛於道路。另外各類車輛之定期檢驗頻率不同,如租賃車出廠3年以上新車,3~6年車每年檢驗1次;營業車出廠5年以內新車,每年檢驗1次、5~10年車每年檢驗2次等。車主們應留意自身車輛定期檢驗之日期,按時到監理機關或代檢廠參加定檢,以共同維護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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