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朋友們請留意,在高快速公路上行駛時,應按規定之車道行駛。像高快速公路內側車道是超車道,小型車亦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如果車速較慢的朋友,請勿行駛於內側車道,以免不慎違規而荷包失血。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日前有位民眾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南下418公里處口時,因未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行車速度76公里,限速110公里),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5公路警察大隊拍照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交通違規罰單。
駕駛人收到罰單後不服曾提起申訴,經警方函復違規屬實後,仍不服於是申請裁決,具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他是因為外側車道有遊覽車,為超越該車才行駛在內側車道,剛好那裡又有警察在路肩執法,所以才稍微放慢車速,等到他超車後,已經開到外側車道了,請求法官能夠明察撤銷他的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時認為,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略以: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官並且當庭勘驗警方的採證光碟,發現駕駛人行駛於內側車道時,遊覽車已經在他的右後方,而且其前方並無其他車輛,縱使如其所言遇到員警在路肩拍照取締,也不應該在超車道放慢速度,這反而凸顯駕駛人未以規定之最高速限速度行駛內側車道之過失甚明,因此判決駕駛人敗訴,需繳交罰鍰5,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因此,交通局提醒各位駕駛朋友,駕車行駛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時,請按規定車道行駛。如果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90公里以上路段,車速低於80公里;或在快速公里最高速限80公里以上路段,車速低於70公里之小型車,就屬慢速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另外高快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於該車道。如果屬慢速車者,不得佔用,以免不慎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