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易肇事,108年7月1日酒駕新法已上路兩年,現在酒駕罰則已比以往更加重,奉勸駕駛朋友們不要心存僥倖酒後駕車。如酒駕遭警方攔下取締時,更應配合警方執法接受酒測,如採消極方式拒不配合,反而會被開一張高達18萬元的酒駕拒測罰單,並且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之前即曾有一位市民朋友,駕駛重機行經本市仁武區安樂三街時,因騎機車搖晃不穩,被經過的巡邏員警看到,上前攔停盤查,見駕駛人面帶酒容且散發酒氣,所以依規定要求駕駛人配合接受酒測,但是駕駛人故意用舌頭堵住吹管或吹氣中斷等方式,消極不配合酒測,因此被警察開了一張拒絕酒測的罰單。
駕駛人收到罰單後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經過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駁回駕駛人之訴。駕駛人不服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主張:他年老患有肺病,被攔停後,已積極配合警方酒測,卻還是被警察開酒駕拒測罰單要罰18萬元。而且警察沒有等他過15分鐘後再酒測或提供飲水給他漱口,也沒有送他去醫院抽血,測酒測值,他認為不公平,有違程序正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後,高院認為,依法駕駛人即有配合酒測之義務,駕駛人如果不配合,不論是以積極的明示不接受酒測,或是採消極推諉拖延的方式拒絕接受酒測,皆有酒駕拒測罰則之適用。經察看警方的採證光碟可見,駕駛人多次以舌頭堵住吹管或吹氣中斷等方式,消極不配合酒測,且其自陳並未飲酒,所以警方自無需進一步詢問駕駛人飲酒結束時間,是否已滿15分鐘,且駕駛人亦未主動要求漱口,現場亦無表示有何身體缺陷、罹患疾病,客觀上足認無法實施酒測。因此,判決駕駛人敗訴,需繳交罰鍰18萬元、禁考3年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