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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警方攔檢稽查而逃逸,反而罰更多

更新日期:108-05-27
科室:裁決中心
駕駛朋友們請注意,警方於道路上執行交通勤務時,駕駛人如果不慎違規,最好配合警方攔檢接受稽查,如果為了逃避罰單,不聽警方制止而直接逃離現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規定,需處罰鍰新台幣1~3萬元並且吊扣駕照6個月到1年。不僅容易發生交通事故,而且還罰更多,很不划算,請務必配合警方受檢。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之前曾有位市民朋友騎機車行經本市三民區明誠一路、金鼎路口時,因為闖紅燈(紅燈左轉)交通違規,為本市三民第二分局警員目睹,喝令指揮將其攔查,沒想到駕駛人不但不聽制止,反而刻意騎到對向車道,規避警方稽查而逃逸,員警因此依法逕行舉發車主闖紅燈及不聽制止接受稽查而逃逸交通違規罰單。
等到車主收到罰單後到案辦理歸責駕駛人,駕駛人認為他確實有闖紅燈沒錯,但是並沒有不聽警察制止接受稽查而逃逸的事實,因此申請裁決,並具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警察又沒有在臨檢攔查點放置相關警示物品,更不知道警察正要對他攔查,所以他根本就沒有不聽警察制止而逃逸的違規行為,請求法官能主持公道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時調查,依警員的職務報告所述:其於明誠、金鼎路口發現駕駛人紅燈左轉後,即以交管棒攔停並喝令駕駛人予以停車,駕駛人刻意行駛至對向車道規避警方稽查而逃逸。另經檢視警方執勤錄影光碟,可見警員向駕駛人喊話停車、停車,並上下揮動螢光指揮棒,駕駛人微緩行轉頭看向鏡頭方向,並轉向對向車道通過警方前方。法官認為,舉發警員係身著制服,靠近駕駛人,喝令停車並以手持螢光指揮棒朝駕駛人揮舞,駕駛人也轉頭探看警員,衡情駕駛應該知道取締員警正在執行勤務,並示意他停車受檢,然而駕駛人仍未配合接受稽查,逕自騎機車離去,確有拒絕接受稽查逃逸之故意,因此判決原告敗訴。合併他闖紅燈的違規,總計需繳交違規罰鍰1萬1,800元、吊扣駕照6個月並記違規點數3點。
就此,交通局提醒各位駕駛朋友,警方於執行勤務攔查時,駕駛人依法有配合之義務,如確有違規行為時,也應配合受檢。千萬不要心存憢悻加速逃逸,以免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另因不聽制止接受稽查而逃逸交通違規已修法大幅加重罰責,其罰鍰額度達1~3萬元,並需吊扣駕照6個月至1年,奉勸駕駛人遇稽查時應依法受檢,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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