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請留意!如聽到救護車警號仍故意不避讓,違反處罰條例規定,需處以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照,如因此而致人死傷時,最高將處以9萬元罰鍰。請民眾騎車或開車時如聽聞救護車執行救護任務之警號,請依規定避讓救護車優先通行,以利搶救。
高雄市交通局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因此,駕車時如遇到上述執行緊急任務之車輛,請依規定禮讓,以利其優先通行。
經統計,113年1~6月遇執行緊急任務之車輛,因未避讓其優先通行,為警方舉發者,汽車計29件、機車計3件,合計32件。
交通局也說明,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等車輛,依規定僅能在執行任務時才得開啟警號,如駕駛人駕車時聽聞上開車輛之警號,請依規定禮讓其優先通行,以加速其執行緊急勤務之所需,共同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