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開快車的駕駛朋友請特別留意了,立法院已經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將危險駕駛的超速,從現行的超速60公里降為超速40公里,並將罰鍰上限由2萬4千元提高至3萬6千元。新法施行後,如駕車超過當地速限40公里以上,除處1萬2千元至3萬6千元並施以道安講習外,車主並吊扣牌照6個月。
交通局說明,立法院已於112年4月14日三讀修正通過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將現行駕車超過速限60公里之危險駕車行為,調降為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即視為「危險駕駛」。日後如新法上路後,於國道速限110公里之路段行駛,只要車速超過150公里,即算危險駕駛行為,將依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加重裁罰。本次修法除降低危險駕駛超速速限外,亦提高危險駕駛罰鍰上限金額,由原本2萬4千元提高至3萬6千元。
交通局指出,嚴重超速之危險駕車行為,不論車主是自己駕車或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如駕駛人嚴重超速時,車主也將受連坐處罰,需吊扣牌照6個月。另外如果是2輛車以上在道路上競速者,則罰鍰更將加重至3萬至9萬元,並吊銷駕照3年及施以道安講習。
交通局提醒,10次車禍9次快,行車超速易釀交通事故,並造成人員重大傷亡,為維護用路人交通安全,請駕駛朋友們確依限速行車,以免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並違規受重罰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