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09年12月30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規定汽車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如未依規定裝設,處汽車所有人12,000~24,000元罰鍰;另外如果裝設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仍駕車上路,依法處9,000~18,000元。而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車輛,則由交通部另外定之。
依據立法院立法意旨,該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主要係考量,大型車輛因體積、重量及承載人數、視野等,如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之傷害往往較小型車更為嚴重,為求降低肇事,所以立法新增大型車輛行車輔助系統法規,以提高行車安全,降低車禍事故傷亡。
另外,本次立法院亦修正處罰條例第43條部分條文,主要是為嚇阻部分駕駛人駕車有蛇行、飆車、逼車、任意驟然減速等危險駕駛行為時,造成對其他用路人的危險,故將現行危險駕車吊扣牌照3個月的處罰,提高為6個月。
立法院已三讀修正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總統公布後,依法會由行政院以命令另外訂定施行日期,俟施行日期公布後,將自施行日期起,正式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