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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車請依規定繫妥安全帶,以維行車安全

更新日期:113-06-07
科室:裁決中心
搭車的朋友請留意!乘坐汽車時不論是駕駛人或乘客,行駛於一般道路或是高、快速公路,均請依規定繫妥安全帶,除保障自身安全外,亦可避免不慎違規而受罰。

交通局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汽車行駛於一般道路時,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妥安全帶,違者處新台幣1,500元罰鍰;而汽車行駛於高、快速公路時未依前開規定或是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乘客未依規定繫妥安全帶時,則處新台幣3,000~6,000元罰鍰。

經統計,113年1~4月搭乘汽車於一般道路未繫安全帶,為警方舉發者,即有273件;另於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繫妥安全帶者,則有7,501件。

交通局提醒,不論開車或是坐車,為維護自身安全,請依規定繫妥安全帶。另外,如附載4歲以下且體重在18公斤以下之幼童時,請依規定使用攜帶式嬰兒床或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後,應坐於車輛後座;而逾4~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36公斤以下之兒童,請用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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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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