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朋友們請注意,駕駛車輛停車時,未劃設停車線區域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並緊靠路邊停放,不得逆向或斜向道路方向停車,以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去年7月間,即曾有位駕駛朋友,在本市三民區察哈爾一街,因為將車子斜向道路方向停放,被本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開單告發並移置保管車輛。 車主收到罰單後不服,遞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他們那裡長久以來由當地居民將車子停放在道路的一側,大家停車後道路供雙向車輛通行沒有問題,實在沒有妨礙交通的危險。所謂的不依順行方向停車,應該是指逆向停車的行為,更何況高雄市也有部分路段劃設斜向停車方式,可見他的停車方式並沒有不依順行方向停車的違規,因此請求法官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認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4、15款規定:「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另同條第2項規定:「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由此可見,車輛停放方式可區分為二大類,其一屬劃設有停車線之區域,車輛停放須依據停車線之標示,依規定停放;其二在未劃設停車線之區域,則必須依規定緊靠路邊順向停車。而所謂「不依順行方向停車」,並非單指逆向停車之情形,包括斜停而非與道路邊緣平行者亦屬之。本案是屬於未劃停車線的區域停車,停放方式必須緊靠路邊並順向停車才合法。因此,警方依法舉發並無違誤,故駁回原告之訴。 在此提醒駕駛朋友們,在道路停放車輛時,應按照規定依停車線之標示或道路之順行方向緊靠路邊將車輛停妥,以免影響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