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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毒品者不得駕車 違者依法裁罰

更新日期:106-07-17
科室:裁決中心

駕駛朋友們請留意,如有吸食毒品之惡習,依法不得駕駛車輛,如經警方攔檢並檢出毒品反應時,將依法舉發並處以新臺幣6~9萬元罰鍰並吊扣(銷)駕照及施以道安講習。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日前即曾有一位駕駛人,駕車行經高雄市民生、復興路口,因為停等紅燈時的位置不當,被本市警察局新興分局員警盤查後發現有疑,採集尿液檢測,經毒品檢驗呈陽性反應,遂舉發駕駛人駕車經檢定有吸食毒品之行為交通違規罰單。 駕駛人收下罰單後不服,曾提起陳述經警方函覆違規屬實,仍不服遂具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辯稱,他又沒有在開車的時候吸毒,而且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之前吸毒,確實會影響開車時的判斷力及注意力,而且他吸食毒品的行為經警方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檢察官調查後也已經不起訴處分了,應該不可以再開他罰單,因此請求法官能主持公道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時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是處罰駕駛人駕車時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並沒有規定駕駛人需在駕車的過程中,有吸食毒品的行為才可以處罰,只要駕駛人吸食毒品後仍然為駕駛行為,且經過檢定呈毒品陽性反應即可處罰。至於其吸食毒品案雖然經過警方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但是按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因此,行政機關依法仍然可以裁罰。本案駕駛人確有吸食毒品駕車的行為,因此判決駕駛人敗訴。 交通局提醒:吸食毒品危害個人身心健康甚深,駕駛人如有吸食毒品時,萬萬不可再開車或騎車上路,以免危及其他用路人的交通安全而害人害己,如被警方攔查也將因此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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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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