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或許認為,車輛只要車輪沒壓到紅線就不算違規停車,這是錯誤的觀念喔!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日前曾有位民眾駕駛小客車停放於卸貨停車格內,駕駛人還特別注意前輪不要壓到紅線,卻仍被員警舉發「紅線違停」,駕駛人深感不解,經申訴後才知道是因為將車輛前懸部分伸越紅線路段。
駕駛人仍表示不服,具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前後四輪都在格內,惟車前懸有超出框外部分,但是拍攝角度有放大效果,照片舉發不能完全呈現違規事項,請求法院撤銷罰單。
法官審理時認為,停車格之範圍外仍劃設有清晰可為一般用路人辨認之紅色實線,是以,停車格之外自仍屬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而依採證照片可清楚看見系爭車輛之前懸部分確有伸越占用紅色實線之情形,且上開規定所稱紅色實線禁止臨時停車,亦不以車體之前、後懸部分占用禁止臨時停車長度為限,因此,系爭車輛確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事實,應堪認定,故判決其敗訴,需繳交違規罰鍰900元。
交通局提醒,依據內政部警政署92年10月21日警署交字第0920149705號函釋說明,車輛停放在劃有禁止停車線之路段時,其違規事實即已存在;是以,無論車輛停放位置係於紅線內側或外側、或其車體之前(後)懸部分已占用紅線範圍,違規行為皆為成立。故倘車輛停於道路範圍內,請民眾務必遵守相關規定,以免不慎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