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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如報廢後即不得再行駛於道路 違者處以罰鍰並沒入車輛

更新日期:106-07-18
科室:裁決中心

車主如將車輛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登記後,即不得再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如果報廢後仍違法上路,依法將處以新臺幣5,400~10,800罰鍰並沒入車輛。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日前即曾有位民眾因駕駛報廢的機車,行經台南市永康區時,為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當場查獲,而舉發報廢登記的汽車仍行駛交通違規罰單,並當場扣車。 駕駛人收到罰單後不服,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他所騎的機車是朋友的,因為他朋友已經往生了,又不知道他老婆已將該機車辦理報廢,所以才會騎這台機車上路,因此要處罰他實在太不公平了,請求法官可以查明後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認為,原車主之妻在其夫往生後,因為機車不知所蹤,曾電告其夫的朋友(即駕駛人)請其代為找尋,並向其說明欲將該車報廢。而該駕駛人明知機車繼承人想將機車報廢,仍然未返還車輛,繼續占有使用行駛道路,因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並無違誤,故裁判原告敗訴,需繳交違規罰鍰8,100元並沒入車輛。 就此交通局提醒,已經辦理報廢登記之車輛,依法除不能再重新申領號牌外,亦不得在道路上行駛,如違反者除將處以罰鍰,車輛並將予以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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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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