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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非遇突發狀況,路上任意突然煞車、減速會重罰

更新日期:108-06-27
科室:裁決中心
駕駛人騎車或開車時,行車應按一般正常行車速度駕車。駕駛人如果不是遇到突發狀況,不可以突然煞車或驟然減速,以避免其他用路人因應變不及而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也會因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而受罰。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日前即曾有一位市民,開車行經台88線快速道路西向約1公里處(將匯入國道1號北向)時,因為並非遇到突發狀況,而在行駛的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為民眾錄影後,向警察提出檢舉,被警察依權責舉發車主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交通違規罰單。
車主收到罰單後到案辦理歸責駕駛人,駕駛人因不服提起申述,經警方認定違規屬實,仍不服,遂申請裁決,具狀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表示,台88線快速道路西向1公里處路段速限80公里,因其末端為大幅度彎道,正要進入國道1號北向,速限降為60公里,他是為了遵守規定才減速煞車,並無驟然任意減速煞車的違規行為,請求法官能主持公道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時認為,經檢視檢舉人採證影片,原告於速限80公里路段,在外側車道(距離很近)切入至檢舉人前方內側車道後,於原告前方並無車輛及路況之情形下兩度煞車;等到檢舉人變換至外側車道,行駛至速限60公里路段,原告又向右切入(距離很近)檢舉人前方,切入後同時煞車,此時原告前方仍無車輛或突發路況等等。由勘驗結果可知,原告確實有於行駛途中,在未有突發狀況之情形下,任意驟然減速、煞車之違規行為無誤。因此,判決原告敗訴,需繳交違規罰鍰18,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交通局提醒,駕駛人駕車時應循正常行車速度駕車,不得於未遇突發狀況之情形下,驟然任意減速或煞車,以免造成其他用路人,因突然應變不及,而衍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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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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