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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飆車當心受罰

更新日期:106-07-17
科室:裁決中心

喜歡開快車的朋友,奉勸你行車還是要按照道路行車速限行駛,就算是租來的車子也一樣,以免被警察開單而荷包失血喔。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駕駛人在行駛道路時,應依速限規定行駛,如果在高、快速公路或一般道路超速,將會以第33條或40條處罰。但如果是嚴重超速,譬如行車時速超過當地速限60公里以上時,將被視為危險駕車,而會另以第43條處罰,處新臺幣8,000~24,000元罰鍰並吊扣牌照3個月,如果是兩輛車以上競駛者,並加吊銷駕照3年。

舉例說明:
「今(104)年6月間就曾有一位駕駛人,向租車公司租車後,清晨在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飆車,時速飆到142公里,足足超速82公里之多,而被警方測速拍照開單舉發寄給車主。 租車公司收到罰單後趕緊向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提起申訴表示,該輛車違規當時是租給他人開的,並非租車公司駕駛的違規,因此,請求將違規歸責承租人。 裁決中心受理後,檢視租車公司所附的租賃契約、租車人的資料及違規時間後,按處罰條例第85條規定將屬駕駛人的違規歸責予承租人,並通知其到案繳納交通違規罰鍰12,000元。」 

就此,交通局提醒愛開快車的朋友,別以為租來的車就可任意飆車喔,當有超速違規時,租車公司按照規定仍可提供承租人的資料,將違規依法轉歸責至駕駛人自身,因此奉勸各位駕駛人,切實遵守行車速限,以免違規受罰甚至衍生事故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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