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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不得向上翹起懸掛 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06-07-18
科室:裁決中心

每輛合法上路的車子皆領有車牌,假如覺得自己的車牌固定正面掛在車後不夠帥,可不可以將車牌向上翹起來懸掛呢?答案是不行的喔,如果車主這樣做的話,可是會觸法而被警察攔下來開單的。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一般車輛在出廠的時候通常即設有固定位置以便懸掛車牌,車主應將車牌正面懸掛於此,除此之外如果車子未設有固定位置時,則可將車牌正面懸掛於車子前後端的明顯適當位置,不可以任意亂掛。如不依規定,譬如將車牌向上翹起來懸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及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將會被處以罰鍰新臺幣5,400元~8,100元並且吊銷牌照。 舉例來說:之前即曾有一位車主,因為將機車車牌向上翹起來懸掛,在茄萣台17線被湖內分局茄萣分駐所的警員攔下來,警察認為他未依規定懸掛車牌,易使人無法辨識車號,因而開了他一張罰單。 
車主收到罰單後很不服氣,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表示:他的車牌是有向上翹起沒錯但那是固定式的,他又不是裝設旋轉架,來企圖逃避違規拍照。何況前一陣子他才因交通違規被拍照,並被開了兩張罰單,可見得他的車牌都可以清楚的被看到車號,並不會使人辨識不清,警察只憑自己的認知,就說他有違規而開單並不合理。因此,請求法院主持公道,撤銷罰單。 
法院受理後,法官檢視違規照片後認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規定:機車號牌除應懸掛於原設有之固定位置外,並應正面懸掛於後端明顯適當位置。如果牌照任意傾斜、改變角度,使得車輛在「行進中」讓執法員警或其他用路人的肉眼不易辨識或容易有所誤認即屬不當。就算違規人辯稱日前才被拍了二張超速罰單,可以證明他的懸掛方式沒有不當,但是自行變更號牌懸掛的角度,已經使得車牌更容易因為光線、天候、速度、距離等因素,而徒然增加車牌辨識之困難度。因此,認定車主確實有違規,而判決其敗訴。 
就此,交通局提醒:車牌的懸掛應該依規定掛在其原有固定適當的位置上,不可以向上翹起來懸掛。這除了可避免被誤解車主想利用這種方式來躲避違規照相或危險駕車外,如果遇有肇事逃逸案件時,也會使得肇事責任之釐清產生困難。因此,希望各位車主們皆能遵守規定,以共同維護道路行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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