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朋友們請注意,駕駛汽車停等紅燈時,汽車不得駛入機車停等區內,如任意駛入,除讓機車騎士不便停等紅燈外,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恐會受罰。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去年8月間,即曾經有位駕駛朋友,因為停紅燈時,常習慣將車子前進至機車停等區等,而被其他民眾連續多次向警察提出檢舉,因此而被開了好幾張罰單。 駕駛人收到罰單後很不服氣,曾提起申述經警方函覆違規屬實,仍不服於是遞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機車停等區又沒有劃設紅線或黃線,也沒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他只是停等紅燈時,不小心將車子停進去等紅燈,並不是故意要違規的,請求法官可以撤銷他的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時認為,按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2規定:「機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從民眾好幾天來連續的檢舉照片中可見,駕駛人在停等紅燈時,確實都將車子開進機車停等區等,可見其確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情形。因此警方開單舉發並沒有錯誤,所以判決駕駛人敗訴,每張罰單皆需繳納違規罰款900元。 就此交通局提醒,機車停等區是供一般機車騎士在停等紅燈時的停等範圍,開車及騎大型重型機車的朋友們,在停等紅燈時不得將車子停進去,以免影響其他機車騎士停等紅燈,亦可避免因此違規,而不慎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