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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107年1月1日施行 遇救護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應避讓並不得併駛、超越

更新日期:107-01-10
科室:裁決中心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交通部會銜內政部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7年1月1日施行。其中規定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除應避讓不得跟駛外,並不得與其併駛、超越。

交通局並說明依新修正規定,遇到上述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執勤時,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除向右緊靠避讓,並暫停於適當地點供其超越。如行經交叉路口時,路口內其他車輛應駛離至不妨害其行進動線之地點;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速暫停。請大家配合避讓,以利其執行緊急任務。

另外,為因應新推出車牌型eTag,如車主需要加裝邊框而未遮蔽號牌,法規已適度開放;另持有職業駕照,60歲以下者每3年審驗一次並應檢附第64條規定體檢合格證明;60歲以上者每年審驗一次應檢附第64條之1規定體檢合格證明。

為了維護行車安全,針對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增列行駛於快速公路時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是行經公告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流道區前後路段時,則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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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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