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吊車的朋友們請留意,吊車如需行駛於道路時,除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請領牌證及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以外,行駛時並應遵循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及相關交通法令規定以免違法。比如行駛時如果駕駛人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除影響行車安全以外,亦將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處罰。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日前即曾有位民眾駕駛吊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中和街口時,因為行駛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剛好被新莊分局執勤的員警看到,而當場將他攔下開單。
駕駛人被開單後不服,當場拒簽收罰單並拒不到案繳款,等到罰單過期收到處罰機關的裁決書催繳後,轉而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遞狀提起訴訟表示,他開的是吊車,座位高度有2米8,警察坐在機車上時了不起大概1米7而已,怎麼可能看到他在開吊車的過程中打手機,所以他懷疑警察是因為雙方會車時差點擦撞,才會心生不滿故意開他罰單。因此,請求法官可以查明後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開庭傳喚開單的警察到法庭具結作證調查,員警到庭後表示,該吊車的窗戶很大又低矮透明,不論何人皆可從外面看到內部情形,況且當天他們兩人一組巡邏執勤,與駕駛人相距甚近又是白天,更是一眼就可以看到駕駛人在打手機。法官認為,警員雖然沒有違規現場的錄影資料可以證明,但是考量員警所說的證詞、吊車的構造以及當時的客觀環境條件等,皆符合一般經驗法則,研判駕駛人確實有駕車使用行動電話無誤,因此判決其敗訴,需繳交違規罰鍰3,000元。
就此,交通局提醒,駕駛吊車的駕駛人,吊車如行駛在一般道路時比照一般車輛,應遵守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規範,以維謢其他用路人的行車安全,請駕駛人們共同遵守,以免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