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開快車的駕駛朋友請特別留意了,自112年6月30日起,如駕車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將重罰1萬2千元~3萬6千元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車主並連坐須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
交通局說明,立法院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將危險駕駛的超速認定,從超過速限60公里降為40公里以上,並提高罰鍰上限。現在如果駕駛人開車或騎機車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即算危險駕駛行為,將依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加重裁罰。
經統計,自112年6月30日新法上路後,112年7~12月因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違反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遭警方舉發者,汽車有4,378件、機車863件,合計5,241件。
交通局表示,嚴重超速之危險駕車行為,不論車主是自己駕車或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如駕駛人違規時,車主也會受連坐處分,需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另外如果是2輛車以上在道路上競速者,則罰鍰更將加重為3萬至9萬元,並吊銷駕駛人駕照3年及施以道安講習。
交通局提醒,10次車禍9次快,貪一時之快行車超速易釀交通事故,並造成人員重大傷亡,為維護所有用路人行車安全,請駕駛朋友們確依限速駕車,以免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並違規受重罰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