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駕駛朋友們,你有收過因為過期未繳停車費或高速公路的通行費,而被警察開過的罰單嗎?如果有,你是不是以為繳完300元的罰單後,相關未繳的停車費或高速公路通行費就不用再繳了呢?其實不是的,罰單只是因為逾期未繳相關費用而被開罰,因此繳完罰單的錢,記得還是要補繳相關的停車費或高速公路通行費用,以免日後被相關主管機關催繳或移送強制執行。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駕駛人將車輛停放於高雄市收費停車格或行經高速公路時,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需繳納一般道路停車費或高速公路通行費,如相關費用未按繳費期限繳納,主管機關會辦理催繳程序,提醒駕駛人應依催繳期限儘速繳納相關費用。如經過催繳後,駕駛人仍逾期未繳納,相關主管機關即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或同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舉發交通違規罰單。 交通局說明,以高速公路通行費為例,目前係由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業務。因此,駕駛人如駕車行經高速公路時,如因未裝設ETC設備或ETC設備餘額不足等,係由該公司辦理催繳程序,如經催繳後仍未依限繳納通行費,才移由主管機關依法舉發交通違規。另外,高雄市停車收費格之收費及催繳,則由本市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辦理,如經催繳後仍未依限繳納停車費,也是會依法開單告發。 就此,交通局提醒,上述的交通違規罰單每張罰鍰金額為300元,是因為未繳停車費或高速公路通行費經催繳後仍不繳納而被開罰單,係屬交通違規罰鍰,不是用來補繳相關使用費用的。因此,如駕駛人繳完罰單後,切記,仍需向本市交通局停管中心補繳停車費或洽遠通電收補繳通行費的費用,以免日後再被催繳或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