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進階搜尋
熱門搜尋: 停車場 拖吊 違規 公車路線 申訴 事故

行車時如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掉落或不穩妥,最高處罰6千元

更新日期:112-09-08
科室:裁決中心
車主們請留意,對於自己的愛車狀況請多加關心,如車上的機件、設備有損壞或即將鬆脫掉落的情形,請即時檢修後再上路,如行車時不慎掉落,恐將造成交通事故,並因此而違規受罰。

交通局說,依立法院新增訂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之1規定,駕駛人駕車時,如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依法處以1~6千元罰鍰;如因而致人受傷時,並吊扣駕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

舉例來說,車輛上路時如果有車輪、胎皮掉落、車輛上吊臂未收妥、掛勾未固定、廂式貨車後車門未固定、附著於車廂之廣告看板未妥善固定等情形,皆屬違規行為,恐遭警方舉發或民眾檢舉而受罰。

交通局提醒,行車時車上的機件、設備如果忽然脫落,極易造成其他用路人一時措手不及而衍生事故;另外如貨車門未固定、捆綁貨物之繩索未妥善收妥固定,也易造成危險。駕駛人駕車前應特別留意妥善檢查、固定,以共同維護行車安全,以免一時疏忽造成人員傷亡時,而後悔莫及。
 
:::
:::
隱私權保護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 | 單一登入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版權所有 ©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800301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8樓 本局地址 本局總機:07-229-9825
本局電話 | 裁決中心電話地址 | 轉動高雄青春夢FB
建議瀏覽器:Chrome、Edge(顯示器最佳解析度為1920*1080)
更新日期:114-05-08
回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