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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吊扣期間不得駕車,違者除處罰鍰外並吊銷駕照

更新日期:112-11-08
科室:裁決中心
駕照如因交通違規而受吊扣後,其吊扣期間依法即不得駕車,如違法駕車為警方攔查,將處罰鍰新臺幣1萬2千元~2萬4千元,並吊銷駕照。

交通局說,駕照是駕駛人可以合法駕車的許可憑證,如違反部分重大交通違規事項,例如酒駕、闖越平交道、不服取締逃逸等,依法除處罰鍰以外,並需吊扣駕照。駕照因此受處罰機關吊扣的期間,即不得駕車,違反者將依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處罰鍰1萬2千元~2萬4千元,並吊銷駕照1年。

經統計,高雄市在112年1~9月間因駕照吊扣期間駕車,而違反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為警方開單舉發者,汽車計有335件、機車474件,合計809件。

部分駕駛人於駕照吊扣後,會有僥倖心理或貪圖一時之便而駕車。在此,交通局提醒,這已違反相關規定,如再為警方攔查開單,除荷包不保外,駕照亦將受吊銷處分,日後如要再合法駕車,就只能重新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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