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朋友們請留意了,如您的汽車(含機車)未懸掛車牌即不得於道路停車,縱使是未劃設紅、黃線的地方也是不可以的,如違反者恐將被警方開罰並移置保管車輛。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去年10月間,即曾有位車主朋友,因為將未懸掛車牌的機車停在台北市辛亥路上而被通報,經過台北市環保局到場認定非廢棄車輛後,轉而通知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依職權舉發車主機車未懸掛車牌於道路停車的交通違規罰單。 車主收到罰單後不服,曾提起陳述經警方函覆違規屬實,仍然不服遂遞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他的機車是因為發生車禍造成車牌掉落,才將車牌放在置物箱中,而且車子也撞壞了不能騎,原本想說等車禍事故研判結果出來後,與肇事者調解完再去修理的,並不是故意將未懸掛車牌的機車停放在路邊,因此請求法官能夠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認為,依據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104年7月1日施行),本案經警方調查,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遭移置後,無端放置於道路已達10日之久,車主即未將車輛送修,亦未設法將機車移至不影響人車通行的安全處所停放。況且,警方處理時已有參考交通部104年9月24日交路字第1040029747號函釋意旨:「…先會同環保機關確認該停放於道路之車輛是否屬於廢棄車輛,如經認定非屬廢棄車輛,則其停車於道路時應依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舉發之。」也經過環保機關確認後才依法開單,因此車主確有違規無誤,故駁回原告之訴,仍需繳納違規罰鍰5,400元。 就此交通局提醒,車子的車牌具有辨識車輛歸屬的效果,對於交通安全具有事前管理與事後規制、追究等功能。如果車主的車輛未領用有效牌照、未懸掛號牌或懸掛他車號牌時,依現行法規即不得於道路停車,違反者恐將為警方移置保管車輛並開單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