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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等紅燈時不得使用手機 違者受罰

更新日期:106-07-18
科室:裁決中心

騎車或開車的朋友們請注意,停等紅燈時仍屬於車輛行駛於道路的狀態,依照規定是不可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打電話、傳Line 等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違者恐將因此受罰。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日前即曾有位民眾騎機車行經高雄市中山、三多路口停等紅燈時,因為使用手機,剛好被巡邏經過的前鎮分局員警看到而將他攔查,當場舉發駕駛人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的交通違規罰單。 駕駛人收到罰單後不服提起申訴,經警方查覆違規屬實仍不服,遂申請裁決具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他當時已經停下來了,也沒有妨礙到其他車子的交通動線,只是拿手機出來看一下時間,又不是在騎車的時候使用手機,這樣開單應該不對吧,請求法官能夠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時認為,依據警員的職務報告說明,駕駛人是在停等紅燈時低頭手持使用電話中。而駕駛人在給法院的書面陳述時也承認:在停紅燈時拿手機查看時間,兩者所述相符,顯見駕駛人確有使用手機無誤。而車輛於停等紅燈時,僅係因為號誌之故而暫時停止,於號誌變換綠燈後即欲立刻前行,其仍屬車輛行駛之狀態。因此,如此確有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及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所以停等紅燈使用手機仍屬違規無誤,故判決原告敗訴,需依法繳交罰鍰1,000元。 就此,交通局提醒您,駕車時不得以手持式方式使用手機、平板、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之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等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縱使是在停等紅燈時也是一樣,以免影響行車安全,或因一時輕忽而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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