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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僅供行人通行 不得駕駛車輛行駛

更新日期:106-07-18
科室:裁決中心

車牌是公路監理機關頒發的車輛合法上路身分證明,車主不得任意塗抹變更車號,以規避交通違規等,如違反者將依法受罰。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日前即有位民眾因為將機車的車號由N→H,行經本市大順二路時,被本市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警員看到,當場將其攔查,而開了一張塗抹號牌致不能辨識牌號的交通違規罰單。 車主收到罰單後不服,曾提起陳述,經過警方查覆違規屬實,仍不服遂具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他的機車因為用了很久了,牌號有些掉漆,所以才自己用黑漆補一補。以前他也曾因為超速而被警察拍照開單,如果說塗補後的車牌沒有辦法辨識,那他之前就不可能被處罰了,認為這樣被開單不合理,請求法官能查明並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檢視採證照片認為,該車原車號英文字中的「N」,經車主以黑色油漆塗補後,易遭誤認為「H」,顯有致執法人員或其他用路人辨識上之困難。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毀損、塗抹…使不能辨識其號牌…。可見號牌「應保持其牌號具可辨識性」,而其顯然未符合規定,因此裁判車主敗訴,需繳交違規罰鍰3,600元,並責令其改正或重新換領號牌。 就此交通局提醒,車輛的號牌具有辨識車輛之效果,對於交通安全具有事前管理與事後規制、追究等功能,為保障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安全及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車主不得任意以其他方式變更、塗抹、粘貼或安裝其他器具等方式,使其無法辨識牌號,如違者恐將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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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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