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駕駛人或乘客,開車上路時應繫妥安全帶,才可確實保護人身安全,如任意將肩式安全帶繫於腰間,不僅不安全亦已違法,恐將被警察開單,而荷包失血喔。
舉例說明:
之前即曾有一位市民朋友,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在屏東市行駛時,因未繫安全帶而為當地警察局員警拍照逕行舉發。
駕駛人收到罰單後不服表示,他有依規定繫上腰部安全帶,員警僅以遠距離拍照而未當場攔查,自然無法看到其腰部安全帶而誤解,因此,具狀向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罰單。
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認為,根據調查違規人所駕駛的車輛,其原廠所設安全帶為三點式肩部安全帶,依交通部訂定「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本案違規人按警方採證照片所示,確實未將肩式安全帶繫於適當位置顯有違規,因此判決違規人敗訴,需繳交違規罰鍰1,500元及訴訟費用300元。
就此,交通局提醒駕駛人及乘客,開車上路後養成良好習慣,一律繫妥安全帶,以保謢個人行車安全,而小型車的乘客不論前座後座,則皆應繫上安全帶,幼童則應坐於後座幼童用座椅,以免衍生危險或不慎違規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