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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條例新制 自113年6月30日施行

更新日期:113-07-11
科室:裁決中心
立法院113年5月14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修正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113年6月30日施行。本次修正除限縮部分輕微違規項目不予民眾檢舉外,為避免逕行舉發衍生不實陳報駕駛人冒名頂替違規記點亂象,修正為限當場舉發案件始予以記交通違規點數。

高雄市交通局指出,去年6月上路的交通新制,違規記點制度加嚴,因逕行舉發案件採證照片、或民眾檢舉錄影等違規型態,無法得知實際駕駛人,致出現大量歸責案件,並有部分案件有不實陳報駕駛人等情形發生,已悖離原有立法目的。

加上駕駛人如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將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為兼顧道路交通安全與一般民眾權益及職業駕駛人工作權,並解決爭議問題,立法院修正處罰條例違規記點規定,限經當場舉發之違規案件,於可確認實際駕駛人時,始予記違規點數;另外配合違規點數新制需要,將駕駛人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扣抵違規點數二點,由原一年一次增加為一年二次,以兼顧記違規點數制度之完善性。

另外,交通部說明,本次修法亦將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及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併排臨時停車、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騎樓、快車道臨時停車等,最高罰鍰新台幣1,200元以下的輕微違規,修正為不開放民眾檢舉。

交通局說明,交通部本次修法目的,係期先以工程改善手段替代監理執法手段,雖修正違規記點制度及限縮部分輕微違規項目不予民眾檢舉,但不會因此而降低執法強度;各類駕駛人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之違規行為,均須處罰鍰,並依違規情節按條例規定併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記點、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等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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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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