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方式:
1.櫃檯:本人或委託他人至本中心各辦公室櫃台辦理。
2.通信:郵寄至本中心楠梓辦公室(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3樓) 。
應備文件:
自用車
1.違規通知單及採證相片。
2.駕駛人駕照影本。
3.車主身分證及印章。
4.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非車主辦理) 。
5.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公司車
1.違規通知單及採證相片。
2.駕駛人駕照影本。
3.公司登記文件影本。
4.公司大、小章。
5.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非車主辦理) 。
6.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出租車
1.違規通知單及採證相片。
2.駕駛人駕照影本。
3.租賃契約書。
4.公司登記文件影本。
5.公司大、小章。
6.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非車主辦理) 。
計程車
1.違規通知單及採證相片。
2.駕駛人駕照影本。
3.契約書及職業登記。
4.公司大、小章。
5.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非車主辦理) 。
※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無訛」字樣
注意事項:
1.車籍所在地為高雄市,於違規通知單應到日期前申辦,逾期恕不受理;逾期未申請歸責駕駛人者,則依法處罰車主。
2.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5、36條規定辦理。
3.應備之證明文件及資料需詳實,倘被歸責人提出疑義申訴,本中心將案件重新列管原車主;若車主惡意填具申報書之歸責駕駛人資料與實際駕駛人不符者,本中心將依法移送相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非租賃車有租賃之情事者,本中心將依公路法第77條相關規定移請監理機關卓處。
5.倘另有違規情事者,本中心將就違規明確部分,本權責移請主管機關改罰或加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