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依據
按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規定,本中心執掌管理高雄市駕駛人與車輛交通違規案件,就逾期未繳納之違規案件,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二、執行時效
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暨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就已完成合法送達之案件,於處分確定日起五年內辦理移送行政執行,就債權憑證案件於處分確定日起十年內辦理再移送行政執行作業。
三、作業流程
按行政執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移送機關檢附移送書、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義務人之財產目錄、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如高雄分署)等行政執行。流程圖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