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依「規費法」第十條及「高雄市愛河水域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規定,訂定「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明定動力船舶或浮具進入、通行、停泊愛河水域之規定、客船及非供漁業或水域遊憩活動使用之船舶或浮具之管理方式,使用愛河水域及客船停泊設施之收費標準,於103年8月25日公布施行,並於109年11月5日修正。
二、愛河水域管理範圍
河道部分自鐵道橋起至愛河之心東湖(愛河水中閘門)止與幸福川河道(自幸福川與愛河之匯流口起至民族路止)。

三、申請進入、通行或停泊愛河水域應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申請,須等申請核可後才可進入、通行或停泊愛河水域,違者將依「高雄市愛河水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處以罰鍰,所須檢附文件如下:
(一) 各類水域船舶管理權責劃分表所列檢丈機關核發之合格有效證照或文書。
(二) 船舶吃水深度合格有效證明。
(三) 航行時間或營運計畫書。
(四) 預定航行路線示意圖。
(五) 船舶或浮具限高計算。
(六) 預定停泊處、停泊水域範圍及停泊時間。
(七) 颱風警報發布時之應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