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依「規費法」第十條及「高雄市愛河水域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規定,訂定「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明定動力船舶或浮具進入、通行、停泊愛河水域之規定、客船及非供漁業或水域遊憩活動使用之船舶或浮具之管理方式,使用愛河水域及客船停泊設施之收費標準,於103年8月25日公布施行,並於109年11月5日修正。
二、愛河水域管理範圍
河道部分自鐵道橋起至愛河之心東湖(愛河水中閘門)止與幸福川河道(自幸福川與愛河之匯流口起至民族路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