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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定

日期:113-02-05
科室:交通工程科

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定:


一、緣由
(一)因提供免費停車優惠,導致停車位周轉率偏低,甚至發生長時間占用之情事,影響身心障礙者公平使 用之權利,監察院103年1月10日院台財字第1032230080號函請各縣市政府,適時檢討優惠規定,避免 停車優惠措施遭不當利用。
(二)登記本市車輛約85萬輛,收費停車格位僅3萬3千餘格,收費停車格位已無法滿足民眾臨停需求,且因 提供身心障礙者長期的停車免費誘因,時有民眾及身障團體反映部分身障車輛長期占用路邊收費停車 格位,或做為營業廣告行為,影響其他車輛停車權益,甚而衍生違規停車。

廣告行為占用1 廣告行為占用2

廣告行為占用

 

長期占用1 長期占用2

長期占用(103.3.21~3.25)


(三)為有效管理停車秩序,充分利用有限資源,各縣市政府陸續修正身心障礙停 車優惠規定,其中台中市僅優惠前2小時、台南市則全面採半價優惠。為符合實際 使用需求,本局全面調查身障優惠車輛停車情形,平均每輛身障車每日停車時數 約2.4小時,並據以重新檢討調整優惠內容。 
二、各縣市作法

市別優惠條件優惠方式
高雄市黃卡計時格位:前4小時免費
計次、高費率格位:半價優惠
台北市黃卡計時格位:前4小時免費
計次格位:半價優惠、高費率格位:不優惠
新北市黃卡計時格位:前4小時免費
計次格位:半價優惠(無高費率格位)
台中市黃卡計時格位:前2小時免費
計次、高費率格位
台南市黃卡計時格位:半價優惠
無計次、高費率格位


三、內容
(一)取消本市優惠登記制度,另為免個資外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擬改以置放加註車號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黃卡)。
(二)本市身心障礙優惠車輛計時格位每日優惠4小時(民眾直接持優惠停車單繳費,相較台北市及新北市需由身障者親至指定地點銷單,大幅提升便利性),計次及高費率格位採半價優惠。外縣市身心障礙優惠車輛計時、計次格位半價優惠,高費率格位不予優惠。
(三)新增特製機車停車優惠規定。
 

適用身份現行規定(~103.3.31)新修訂規定(103.4.1~)
汽車
本市身心障礙者
路邊及路外平面停車場: 
計時、計次格位免費;高費率格位優惠第1小時。
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
前6小時免費,逾時部分以半價收費。
路邊及路外平面停車場: 
計時每日停車累計前四小時內免費,第五小時起依停車費率全額計收;計次及高費率格位半價優惠。 
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
當次前4小時免費,第5小時起半價收費。
汽車
外縣市身心障礙者
路邊及路外平面停車場: 
計時、計次格位半價優惠;高費率格位不予優惠。
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
半價優惠。
 


四、宣導作為
(一)新聞媒體:蘋果日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等平面媒體、及第四台跑馬燈。
(二)宣導資料:服務員開單遇身障車輛及社會局換發黃卡時,均提供宣導資料。
(三)人員教育:103年3月針對第一線開單人員及社會局社福中心服務人員進行 5梯次教育訓練,俾於第一時間協助釐清民眾疑義。
(四)其他:協請社會局向身障團體宣導及停車繳費通知單、簡訊、APP、網站等。

五、繳費方式
放置本市加註車號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黃卡)之車輛,停放於計時停車格位者,直接列印「應繳金額停車單」(當日優惠前4小時內,金額列印0元,超過4小時,金額列印全額停車單);車輛停放於計次及高費率停車格位者,直接列印「半價優惠金額停車單」。駕駛人僅須於停車繳費通知單之繳費期限內,持單至本市捷運站、超商、家樂福及美廉社等指定代收據點繳費。另申辦本局提供自動代收服務(請參閱交通局停車繳費查詢網http://kpp.tbkc.gov.tw/tw/bank_index.php網站說明),民眾無須另行繳費,惟若已申請本項代收服務之民眾,請向業者確認啟用時間,勿再持單或補單至超商繳費,以免重覆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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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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