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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康巴士交通接送服務

日期:114-02-06
科室:運輸管理科

一、復康巴士申請及預約專線
1.復康巴士委託營運單位: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1)復康巴士申請及預約專線:07-7407977
(2)復康巴士臨時訂車/取消專線:07-7406033
(3)新乘客請先依照身分類別傳真資料至 07-740-1888 或至 https://www.kbus1314.com.tw/ 之訂車操作說明處上傳資料(需登入Google帳號), 完成資料建檔並開通帳號密碼後才能開始訂車。
(4)高雄客運復康巴士服務網站http://www.kbus1314.com.tw/

 

2.復康巴士服務對象如下:
(1)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 持有需使用輪椅行動之診斷證明文件,而基於就醫用途者。

二、復康巴士預約系統(點此連結)

三、高雄市復康巴士服務及收費辦法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高市府交運管字第11339204800號令修正條文
第一條 為提供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無障礙交通服務,並規範復康巴士之使用方式及收費標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經營復康巴士。
第三條 復康巴士之服務範圍如下:
一、本市行政轄區。
二、 起點自本市迄至與本市臨接之屏東縣及台南市之鄉、鎮、市、區。但起點自臨接台南市之本市各區者,得迄至台南市永康區、北區、東區、中西區之醫療院所。
三、前款情形,使用者得於迄點搭乘復康巴士返回本市。
第四條 復康巴士服務對象如下: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持有需使用輪椅行動之診斷證明文件,而基於就醫用途者。

第五條 服務對象得以預約或臨時訂車方式使用復康巴士。
第六條 下列人員搭乘復康巴士,得於用車前七日至前一日預約訂車:

一、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且使用輪椅者。
二、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新制鑑定第二類之視覺障礙證明者。

第七條 下列人員搭乘復康巴士,得於用車前六日至前一日預約訂車:

一、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且使用輪椅者。

二、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者。
第八條 前二條以外之服務對象,得於用車前五日至前一日預約訂車。

第九條 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特殊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得依高雄市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交通服務辦法提出申請,經本府教育局審核通過後,由經營復康巴士者排定時間接送上下學。

第十條 經營復康巴士者得為共乘之安排,服務對象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 申請復康巴士服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記點,但有正當理由,得不予記點:
一、於用車日前三日至前二日,申請取消服務者,六個月內累計每達六次者,記點一點。
二、於用車日前一日至用車日用車前二小時,申請取消服務者,記點一點。
三、於用車日用車前二小時內,申請取消服務者,記點二點。
四、未於預約時間搭乘者,取消當次服務,並記點三點。
前項記點,六個月內累計達六點以上者,主管機關得自次日起一個月內為下列調整,並重新計算點數或次數:
一、第六條服務對象:調整為用車前六日得預約訂車。
二、第七條服務對象:調整為用車前五日得預約訂車。
三、第八條服務對象:暫停受理其預約訂車一個月。
第十二條 服務對象應依用車時間至乘車地點乘車,逾用車時間十分鐘未抵達乘車地點者,視為取消訂車。
第十三條 復康巴士之收費,按每位服務對象乘坐里程數乘以高雄市計程車日間費率(以下簡稱費率)並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單獨乘坐車輛者:費率為二分之一,但屬低收入戶者,費率為三分之一。

二、共乘車輛者:

(一)全程共乘者:費率為四分之一。
(二)非全程共乘者:費率為三分之一。
前項計算結果有小數點者,應無條件進位為整數。
行駛高速公路路段者,其通行費由服務對象負擔,並與第一項費用同時收取。但通行費另有補助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復康巴士接送服務對象之時段、申請方式、注意事項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需交通服務費用由下列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一、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等交通服務所需經費:本府社會局。
二、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特殊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所需經費:本府教育局。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四、復康巴士公告
依據高雄市復康巴士服務及收費辦法第十四條。
詳見附件檔案。

五、高雄市大型復康巴士租借資訊
(一)目前本市係採轉介方式,提供其他業者聯繫方式,以利身障朋友租借中大型復康巴士。業者聯絡資訊可逕洽交通局專線07-2299803。
(二)相關資訊亦可洽社會局專線07-3308447,官網:https://socbu.kcg.gov.tw/index.php?prog=2&b_id=5&m_id=207&s_id=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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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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