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公有路外收費平面停車場及機車停車月(季)票購票及使用須知
一、購買期間/應備證件/購買方式/服務電話
購買期間
票別 | 購票期間 |
---|
月票 | 每月21日至次月5日,購買次月停車月票。 |
1至3月季票 | 12月21日至1月5日 |
4至6月季票 | 3月21日至4月5日 |
7至9月季票 | 6月21日至7月5日 |
10至12月季票 | 9月21日至10月5日 |
- 應備證件:行車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者須檢附加註車號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部分停車場月票優先當地里民購買須檢附身分證(驗畢發還)。
- 購買方式:
(1) 購買地點:本局停車管理中心(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3樓)
(2) 線上購票系統
(3) (身心障礙者或民眾第一次購票須先至本局停車管理中心確認後,才可至線 上購票。)
倘下單交易成功但本局向該交易信用卡銀行請款失敗,本局將依您於本網站所提供之聯絡資料通知限期補繳,倘無法以電話取得聯繫或逾期仍未繳納,本局得逕予終止該月(季)票使用權利,並依停車場法向車主追繳該月(季)票計算至終止前一日之費用(月票金額÷30天×終止前天數、季票金額÷90天×終止前天數),並得將該註冊之帳號及車號於本市公有路外停車場月(季)票購票權限停權3年。 - 服務電話:(07)2299825 # 304
二、停車票並非租賃特定車位予車主,不負保留車位之義務,已無停車位時,不得以停車票向服務員要求停車。汽車限停放購買之停車場,機車限停放購買區域範圍內,其他各停車場或範圍均不適用。
三、停車票:
- 汽車:停車票限正面所列車號使用,須再加蓋服務員印章始為有效,且須置於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供查驗,否則按原公告費率計費。
- 機車:機車停車票自109年8月起改不製發停車證,機車無須張貼相關識別標誌,本局開單設備將自動記錄機車車號,將不會開出停車繳費通知單。
四、停車月票以月計價,未於當月一日零時前購買月票者,月票有效期間自購買日起至當月月底止,逾期失效。停車季票以季計價,未於當季第一個月一日零時前購買季票者,季票有效期間自購買日起至當季最後一個月月底止,逾期失效(未於當月一日零時前或當季第一個月一日零時前購買者,停車票金額須依當月(季)全額計價,不得依購買天數比例要求扣除)。
五、停放之車號與停車票上所載之車號不符或擅自塗改者,仍應依規定繳費。
六、偽造、變造或冒用停車月(季)票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申請辦理汽、機車停車票退票及更改車號
- 應備證件:汽車月(季)票卡(機車無停車票卡,免備本項)、月(季)票收據、行車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另身心障礙者須檢附加註車號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部分停車場月票優先當地里民購買須檢附身分證(驗畢發還)。
- 期間:應於月(季)票有效期間內至本局停車管中心辦理。
- 汽車停車票退票
(1) 月票退票:退費之翌日起算退費金額(月票金額÷30天×剩餘天數),並須加收工本費100元整。
(2) 季票退票:退費之翌日起算退費金額(季票金額÷90天×剩餘天數),並須加收工本費100元整。 - 機車停車票退票
(1)月票退票:退費之翌日起算退費金額(月票金額÷30天×剩餘天數),並須加收工本費30元整。
(2) 季票退票:退費之翌日起算退費金額(季票金額÷90天×剩餘天數),並須加收工本費30元整。 - 線上購買月票者,如欲終止月票退費,因涉及票證終止及刷卡帳務作業,請先電洽服務電話(07)2299825#304辦理終止,再於當(或次)月6日後至本局辦理退費(月底購買者於次月6日、月初購買者於當月6日)。
八、倘因政策變更或配合工程施作,本局得通知車主辦理退費或限縮月(季)票發售(不收工本費),車主不得異議。
九、路外平面停車場退費作業依照「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停車費、移置費或保管費退費作業規定」辦理。
十、如經查獲月票車輛為未領用有效牌照(如:逾檢註銷車、報廢車等)、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無牌車)之車輛,將終止月(季)票購票權利,已繳費者依規辦理退費事宜(退費日期起算日為通知日),車主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