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查登記本市車輛約85萬輛,已至本局辦理身心障礙者停車優登記之車輛有5萬2千輛,但本市收費停車格位僅3萬3千餘格,收費停車格位已無法滿足民眾臨停需求。本市身心障礙停車長期的停車免費誘因,已造成部分身心障礙者將車輛長時間停放路邊收費停車格位,導致其他有需要臨停的車輛尋不著車位而多所抱怨,為有效管理停車秩序,充分利用有限資源,以求社會效益最大化,交通局重新檢討調整優惠內容。
2.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未規範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對象範圍,惟自101年7月11日起,依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程序,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者,方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爰未領有停車位識別證之身障者即無法享停車優惠。考量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新制實施,係針對行動不便身障者方核予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確保其「行」之權益,減少活動能力健全之身障者排擠真正行動不便者,爰交通局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定亦將延續其精神,以照顧實際需求者為最大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