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進階搜尋
熱門搜尋: 停車場 拖吊 違規 公車路線 申訴 事故

請問高雄市的違停慢車(腳踏車)處理原則為何?

更新日期:107-01-23
科室:停車管理中心

答:

  1.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6條規定,違停慢車(腳踏車)執法取締及後續處理屬行為地警察機關權責,並得依據「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或於其他處所停車而有妨礙交通者,警察人員應責令駕駛人將車輛移至適當處所;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場時,警察人員於完成舉發後,將車輛逕予移置並保管執行之。
  2. 本局基於市政一體,機關互助之精神,自107年2月1日起,提供拖吊機具及人力供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度運用,行政支援警察局各轄區分局違停慢車(腳踏車)取締移置作業,倘違停慢車被取締人對取締有所疑義,可向案件申訴窗口為警察局轄區分局(行政支援請求機關)提出申訴。
:::
:::
隱私權保護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 | 單一登入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版權所有 ©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800301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8樓 本局地址 本局總機:07-229-9825
本局電話 | 裁決中心電話地址 | 轉動高雄青春夢FB
建議瀏覽器:Chrome、Edge(顯示器最佳解析度為1920*1080)
更新日期:114-05-05
回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