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計,主要是提供給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於外出、就醫、洽公時能就近停放之體貼措施,因「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未規範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對象範圍,導致常有民眾檢舉專用停車位經常被活動能力健全之身心障礙者占用,排擠真正行動不便有需求者而無法使用。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自101年7月11日起,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發放對象為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者,目的係為落實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計,及保障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行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