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規定,「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為經評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未滿2歲之身心障礙兒童,且須隨身攜帶呼吸器、抽痰器、氧氣筒等醫療器材。
- 2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在沒有人力或導盲犬協助,及不使用個人行動輔具或矯具義具的情況下,於戶外平坦地面持續行走至少100公尺以外的指定短距離目的地,活動能力為偶爾、經常或全部有困難。
二、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之評估指標,係考量身心障礙者行走至指定短距離目的地之活動能力,非以身心障礙者類別之分類認定,不侷限於特定障礙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