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進階搜尋
熱門搜尋: 停車場 拖吊 違規 公車路線 申訴 事故

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之評估指標為何?

更新日期:106-06-20
科室:停車管理中心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規定,「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為經評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未滿2歲之身心障礙兒童,且須隨身攜帶呼吸器、抽痰器、氧氣筒等醫療器材。
  2. 2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在沒有人力或導盲犬協助,及不使用個人行動輔具或矯具義具的情況下,於戶外平坦地面持續行走至少100公尺以外的指定短距離目的地,活動能力為偶爾、經常或全部有困難。

二、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之評估指標,係考量身心障礙者行走至指定短距離目的地之活動能力,非以身心障礙者類別之分類認定,不侷限於特定障礙類別。

:::
:::
隱私權保護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 | 單一登入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版權所有 ©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800301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8樓 本局地址 本局總機:07-229-9825
本局電話 | 裁決中心電話地址 | 轉動高雄青春夢FB
建議瀏覽器:Chrome、Edge(顯示器最佳解析度為1920*1080)
更新日期:114-05-07
回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