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黃卡)為停放於全國任一專用停車位之證明文件,違規占用專用停車位者,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交通助理人員或停車場管理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或停車場法第32條規定辦理。
2.現行停車優惠及查驗措施係由各地方政府基於照顧身心障礙者立場,自行訂定法規,優惠額度及辦理方式各有差異。依據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02年10月1日新修訂適用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定,加註車號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黃卡)亦為優惠證件,至外縣市停車則須依各地方政府之優惠規定認定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