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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身心障礙證明者如何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黃卡)?準備哪些文件?

更新日期:106-07-26
科室:停車管理中心
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高雄市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需 求評估核定為行動不便者應備齊下列文件,就近至社會局各發證服務據點臨櫃或通訊郵寄辦理:
   1.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2.行車執照(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或自用小客貨車為限)及駕駛執照影本,且其所有人須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機車須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並註明特製車且為身障者本人所有。
   (2)身障者本人所有。
   (3)與身障者設於同一戶籍(同一本戶口名簿、同地址同戶號)或同址分戶之配偶或
     親屬所有。
   3.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4.申請人及代辦人印章。
   5.已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換發新證時,舊證請一併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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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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