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高雄市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需 求評估核定為行動不便者應備齊下列文件,就近至社會局各發證服務據點臨櫃或通訊郵寄辦理:
1.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2.行車執照(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或自用小客貨車為限)及駕駛執照影本,且其所有人須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機車須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並註明特製車且為身障者本人所有。
(2)身障者本人所有。
(3)與身障者設於同一戶籍(同一本戶口名簿、同地址同戶號)或同址分戶之配偶或
親屬所有。
3.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4.申請人及代辦人印章。
5.已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換發新證時,舊證請一併繳回。